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缴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五条 刻制印章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刻制单位应当将印章样本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印章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使用或者滥用印章。
第八条 印章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印章,防止遗失或被盗。如发现印章遗失或被盗,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印章被非法使用。
第九条 印章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保管人员,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印章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印章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印章移交给接替人员。
第五章 印章的缴销
第十三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缴销。
第十四条 缴销印章时,应当提交缴销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缴销。
第十五条 缴销后的印章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刻制、使用、保管、缴销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规范印章管理流程,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