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提升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教学热情,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引导教师更加专注于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第三条 绩效奖励激励机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教师的努力与贡献都能得到客观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中小学校需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绩效奖励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二)教学质量评估结果;
(三)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成效;
(四)参与教研活动的积极性;
(五)承担额外工作任务的表现等。
第六条 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考核细则,并定期修订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需求。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七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教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或物质奖品等。
第八条 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对于获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优先考虑晋升机会。
第九条 鼓励优秀教师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及学校的绩效奖励激励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细化补充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营造出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良好育人环境,让每一位辛勤付出的教师都能感受到来自社会的认可与尊重,从而激发更大的创造力和责任感,为首都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