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都必须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信息。同时,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情况。
在事故调查方面,《办法》强调了依法依规开展调查的原则,要求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员组成。调查组需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此外,还对调查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分级负责制,根据不同级别的事故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做好后续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编号87846)是一部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规文件,它不仅有助于提升全省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