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涉及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的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部门职能的有效履行。
第二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四条 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应当具体、可量化、可考核,并与部门职能和年度工作计划相一致。
第五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应充分考虑部门的实际需求和资源条件,避免盲目追求高标准而忽视实际可行性。同时,要确保绩效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推动部门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第三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重点包括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预算执行符合预期目标。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反馈
第八条 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绩效评价应涵盖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效果等多个方面。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反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对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等方面。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先进典型,鞭策落后单位,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相关规定,须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就是《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通过这一规定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