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小场所(包括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饮等)的日常管理,确保经营秩序与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三小场所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三小场所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其合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凡从事三小场所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许可,并按照规定悬挂于明显位置。
第六条 经营者需定期参加由工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者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八条 场所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状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禁止在禁烟区域内吸烟;食品加工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电器线路铺设要符合规范要求,避免私拉乱接现象发生。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来源可靠的商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餐饮服务提供者还需注意环境卫生清洁度达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完善的基础档案资料库。
第十二条 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无证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等问题。发现问题后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情况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三条 公众可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反映问题线索,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核实查处,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特点细化补充相关内容,并报上级备案审查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范本》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