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机关单位请假条例文】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假管理,保障工作秩序和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现对2023年度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特制定本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员工及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不违背本条例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
1. 事假:因个人事务需请假的,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连续请假超过3天的,须由分管领导审批。
2. 病假:因病需要休息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历材料。病假时间较长的(如超过7天),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视情况安排调休或补班。
3. 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休假前需提前向人事部门报备,并按程序办理手续。
4. 探亲假: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探亲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5. 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原则上应集中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分段使用,但须经单位批准。
三、请假流程
1. 请假人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事由、时间及联系方式。
2. 请假申请须经直接上级审批,涉及重要岗位或长期请假的,还需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3. 请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并向相关部门报备。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处理。
四、请假纪律与责任
1.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请假制度,不得滥用职权为亲属或他人违规请假。
2. 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请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3. 请假期间如遇紧急工作任务,相关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及时返岗协助工作。
五、其他规定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2.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3. 本条例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有助于提升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营造更加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希望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