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包括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监管过程合法合规,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配套制度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
第十一条 对于重点行业领域或者存在较高风险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以上就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各级行政机关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