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地方金融体系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企业法人。
一、设立与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管理团队。设立时应向省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从事以下业务: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参与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担保;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三、风险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对担保项目的审查与评估,合理确定担保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同时,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信息披露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情况及风险状况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鼓励公司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提升透明度。
五、监督管理
省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活动、风险控制等方面。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通过实施本办法,旨在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性担保市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